首页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媒体报道 | 典型案例 | 问题反馈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30 14:06 浏览次数:[2019-10-30 14:06次]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126日正式公布,将于2014315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办法》的公布施行,是适应网络市场发展形势需要、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必要举措,对于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加快职能转变推动工商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深入学习,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办法》精神切实贯彻到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中去。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规定。各地要加大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教育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监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一方面要全面学习掌握《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另一方面要抓好对网络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再学习,如《办法》制定依据中列举的和规章内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办法》,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网络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学习掌握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增强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意识;为广大网络消费者释疑解惑,使其了解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让广大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办法》内容主旨,提升工商网监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履行网络市场监管职责

为确保《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现对其中的主要修订内容和重点注意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准确把握《办法》调整对象。《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对规章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作了详细规定。为明确监管对象、避免概念混淆,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办法》适用于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第二,“网络商品交易”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有关服务”是围绕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系列支撑服务。第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关键特征在于其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所处的第三方地位,即为其他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第四,对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如部分只发布商品信息而不发生交易过程的B2B平台,参照适用《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二)切实贯彻网络市场准入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仅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但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以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除此类自然人经营者外,禁止“无照经营”的网上经营主体存在。第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三,第三方交易平台承载着数量庞大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商业数据,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平台运行情况直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实力才能保证平台运行安全。鉴此,《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三)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责任义务。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在《暂行办法》原有规定基础上,《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中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四项规定和一项鼓励性条款,即:第一,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后,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二,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第三,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四,规定拟终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前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切实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要将第三方交易平台列为监管重点,切实抓好平台自律的指导监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四)厘清部门监管边界。《办法》定义的“有关服务”包含了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对这几类服务的监管涉及银行、邮政、电信等部门职能。考虑到这几类服务已有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进行专门规范,《办法》第二章第三节仅就其与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联部分作出了规定,即记录保存服务对象信息、协助工商部门查案等,以保障工商网监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各地要准确把握对“有关服务”的监管边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法》和部门职责规定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部门间协作配合顺畅。

(五)准确把握管辖权规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管辖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坚持《暂行办法》中确立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基本管辖原则,规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平台所在地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移交至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处理。第二,由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管辖设定与线下存在差异,为避免出现管辖争议、提高执法效能,新增了指定管辖规定,明确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或者重大违法案件时适用指定管辖。第三,为方便网络消费者就近投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新增了对网络消费者投诉管辖的规定,明确网购消费投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对案件管辖和消费者投诉管辖作了划分。各地要按照《办法》确立的管辖原则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行使管辖权、切实承担管辖责任,做好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查处、移交转办、协查配合和网购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建立高效“诉转案”机制。

(六)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网络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暂行办法》原有规定基础上,《办法》第二章新增多项规定内容,以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如:近年来网上出现了“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办法》第十九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为规范前述行为提供了法制依据。此外,《办法》第四章对第二章中部分行为规范规定增设了罚则,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处罚额度,以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成本。各地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据《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

(七)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充分考虑网络购物特性,《办法》对《暂行办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各地要强化行政指导,引导督促网络经营者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积极开展网络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畅通网络消费保护渠道,切实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有效作为,努力提升网络市场监管能力

各地要以《办法》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在已有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建设、完善机制、探索创新,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网络市场监管能力的提升。

(一)推进基础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和技术装备等方面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保障。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人员力量,加强专项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立与网络市场监管任务相匹配的监管执法队伍。做好网监信息化系统的后续建设、运行维护、更新完善和与相关业务系统的整合关联工作,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二)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加强立法调研,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立规,建立健全网监工作制度,提高网络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对发现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尽量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纠”。

(三)加强协同配合。第一,理顺系统内部职责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网络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与注册登记、竞争执法、消保、商标、广告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工商既有监管资源优势和网监信息化系统作用,形成对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合力,推进工商职能业务向网络领域全面延伸。第二,厘清与相关部门间的职责边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行使职能,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畅通高效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工商总局。

 

 


回到页首】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报警岗亭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 邮编:401147
渝ICP备0900790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