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局执法人员在巡查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秦某在经营过程中向前来体验其售卖产品的消费者散发印有微信二维码的宣传单,扫取该二维码可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中,秦某宣传其经销的产品对鼻炎等疾病有治疗作用。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产品实为消毒药品,并非药品,只有抑菌作用,并不能治疗疾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