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局接群众举报称,南岸区江南大道某居民住宅房内有人涉嫌通过微店销售假冒品牌的服装、皮具、手表、鞋、配饰等商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使用手机下载了微信客户端,注册并创建了微信号为“shehuake”的微店,通过微信购买、销售、存储“BURBERRY”、“PRADA”、“CHANEL”、“Ermenegildo Zegna”、“LOUIS VUITTON”、“HERMES”、 “DIOR”、 “ROLEX”、 “Cartier”、 “LONGINES”、 “OMEGA”等品牌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现场待售的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明知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是高仿品,但仍然从事销售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当事人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