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群众实名举报,万州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公司在其互联网上自建网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站的“公司简介”栏目宣传视频中,大量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等文字内容,涉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自建网站宣传视频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属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在分局调查期间,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